省级新规落地!事关大型医用设备进院
近日,河南省卫健委官网印发了《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4年4月19日起执行。
官方明确,河南省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大型和大宗医用设备都需要参照本《办法》。意味着全省公立医院相关设备的进院,在新规下开始生变!
定了!大型和大宗医用设备优先国产
首先,此次新文件带来了一个重大利好消息。
那就是《办法》要求,公立医院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招标采购严格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国产设备能够满足要求的,原则上应当采购国产产品。
具体来看,这一政策的应用范围包括两大类:
一是大型医用设备采购,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内的大型医疗器械均包括在内,如PET/CT、PET/MR、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等。
二是大宗医用设备采购,是指除大型医用设备以外,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医用设备。省、市、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照《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现行)》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。
与此同时,《办法》还明确提出支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:
(一)鼓励采用订购方式支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。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,通过订购方式实施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,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。
(二)鼓励采用首购方式支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。对境内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,在功能、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,政府采购应当购买;首次投放市场的,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,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。
(三)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,经依法依规批准后,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。
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配置
四种情况,不得采购!
另一方面,本次发布的《办法》也释放出要对公立医院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配置严格管控的信号,值得医械厂家和经销商关注。
文件中提出,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所在区域医疗技术发展水平、功能定位、临床服务需求、技术和配套设施条件、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结果、现有设备使用效益、财务运行状况、筹资能力及负债情况等,合理配置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。严禁违规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。
申请流程上,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采购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,由装备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医务、财务、运营等部门对配置该设备的进行论证,形成论证报告,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,由招标采购部门实施。参与论证的人员均要签字,报告存档至少十五年。
否则,以下四种情况不得实施采购:
1.未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;
2.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党委会议研究决定,但擅自变更计划或重要事项的;
3.业务科室没有提出需求,无法落实设备采购申请发起部门的;
4.未履行相关论证、研究程序,个人指定采购的。
多项采购规则发布,
重塑院内招采生态!
除了对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采购申请审核“卡的更死”,在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,相关的监管手段、惩治措施也开始全面趋严。
在医院外部,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。省辖市、县(市、区)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分级落实监督责任。
医院内部,将按照“分事行权、分岗设权、分级授权、定期轮岗”原则,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机制,有效制约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招标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。
如建立健全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,内部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人必须纳入领导小组。招标采购、装备管理部门负责人、分管领导应3年一轮岗,离岗必须审计。
另外,《办法》还明确将严控重复配置和资源浪费,对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配而不用、长期闲置和使用率明显偏低等问题的,按照“谁申请、谁负责”原则严肃追究责任。
对大型(大宗)医用设备招标采购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,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的责任,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。
显然,随着制度升级和处罚到人等手段拧成强大合力,一个全新的大型医用设备招采生态正在形成。